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9.9K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其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