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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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
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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