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無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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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無罪判決書
我想問問交通肇事罪無罪判決書是怎樣的?
沒有找到交通肇事罪無罪判決書的模板,以下就是我整理了的全國各地的相關實際案例: 一、證明被告人傷情的兩次鑑定結論不一致,認定被害人的傷情為重傷的證據不足,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原判認定趙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證據不足。 理由如下:唐山市華北法醫鑑定所鑑定結論董某的傷情為重傷,但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的輕傷鑑定是綜合董某的整個傷情作出的鑑定,在鑑定中明確説明被鑑定人頸椎異常表現為傷病共同導致的結果,且疾病因素為主要原因,最終鑑定結論為輕傷。兩次鑑定結論不一致,故認定董某的傷情為重傷的證據不足,趙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唐山市中院(2013)唐刑終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 二、交通事故系被害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所造成的,而被告人沒有違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規行為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在事故中,被告人並未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此次事故主要是對方車輛駕駛員酒後駕車逆向行駛造成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楊蕾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河北省張家口市中院(2012)東刑初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三、車輛所有人明知車輛系報廢車輛,仍指示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的,僅為普通交通事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而對於車輛所有人,……只有在車輛所有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才可以交通肇事罪對其定罪處罰。對於何謂重大交通事故,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不足六萬元的事故。本案中,原審被告人欒飛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雖明知車輛系報廢車輛仍指使他人駕駛,但因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僅為一般交通事故,不符合車輛所有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標準,故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2010)黑龍江省高院黑刑再終字第20號刑事裁定書 四、控方證據不能證明交通事故中影響判定被告人對被害人的危害結果是否具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的關鍵事實的,被告人無罪 裁判要旨: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人董某某駕駛車輛致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證明被害人路某某與車輛碰撞的部位及現場拖痕形成原因等關鍵事實。該事實直接影響到判定被告人董某某對被害人路某某死亡的危害結果是否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結合現已查明的事實不能確定被告人董某某對被害人路某某死亡的危害結果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也就無法認定被告人董某某對被害人路某某的死亡存在主觀上的過失。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鞏義市法院(2009)鞏刑初字第435號刑事判決書 五、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2006]登刑初字第117號刑事判決書(2006年3月23日) 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交通事故系被告人駕駛行為所致,被告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三被害人翻車受傷的事實即系被告人龔某某的駕駛行為所致,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龔某某具有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龔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為由,請求本院對被告人龔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對其指控意見不予採納。 湖北省石門縣法院(2006)石刑初字第63號刑事判決書 (2006)海南省高院海南刑終字第59號刑事判決書 七、被告人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被告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第一,被告人陶某人貨混裝,違反了交通規則,但這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説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巴車司機何某某在交叉路口加速超車,搶佔盤式拖拉機車道造成的,指控被告人陶某不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1998)安刑初字第47號刑事判決書 八、交通事故的發生系由被告人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裁判要旨:被告人喬德福駕駛的機動車輛翻於亂石之中,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的損害結果,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路基垮塌這一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依據《中華人民人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四川省雲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2)法刑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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