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與敬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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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與敬業限制
商業祕密權的限制有哪些

商業祕密權的限制是從權利限制角度進行定義,同時也被稱為商業祕密侵權行為的例外情形,這是以除外手段對侵權判定類型進行描述。商業祕密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獨立開發


即通過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獲得與他人技術祕密相同的信息的行為,商業祕密權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業祕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對自行研製出來的商業祕密採用商業祕密權保護。


2.反向工程


所謂反向工程,是指通過對終端產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該產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產方法。商業祕密權的權利人投放到市場上流通的產品中所藴涵的商業祕密信息,一旦被競爭對手通過方向工程分析研究獲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產品除外),則其祕密性相對喪失,原擁有者也失去相應的權利。


3.合法受讓


商業祕密的性質是具有可讓與性的,並且也是存在事實上進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過許可使用、技術轉讓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業祕密。


4.公知領域


指通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得的信息、輕而易舉可以獲得的信息、在本行業內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識、經驗、技術。


5.公權限制


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獲取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視為侵犯商業祕密。以國家公權利限制商業祕密必須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範圍以執行職務為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祕密,仍然負有保密的義務


6.強制披露


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業祕密,但是對於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進入公眾領域而不再是商業祕密了。


商業祕密權是基於對商業祕密的保護而形成的一系列權利,也就是作為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其對應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權與一般的知識產權之間都還有不一樣的地方,其中商業祕密權的權利主體並不單一,而客體也僅僅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當然對商業祕密權的保護期限也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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