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協議養老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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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協議養老放棄繼承權
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的區別:

1、二者都分為人身權損害賠償和財產權損害賠償。

但是,行政賠償中,前面列舉幾類後,最後總有一類兜底條款,人身方面,“認為損害了其他人身權利的”,財產方面,“認為損害了其他財產權利的”。所以行政賠償的標準就是人身損害、財產損害。

而刑事賠償,僅限於列舉的幾類,最後沒有兜底條款。可根據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記憶列舉的刑事賠償:首先,公安機關偵查,在其偵查期間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的,例如違法拘留;偵查完畢交給檢察機關批捕、提起公訴,此過程中錯捕的、錯判的;判決後交給監獄執行,執行過程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

2、雖然二者都是對違法行為的賠償,但在刑事賠償中,對違法加以了更嚴格的限定,不僅要違法,還要達到法律所列舉的錯的程度,例如:錯拘的,不該拘留的拘留了;錯捕的,不該逮捕的逮捕了;錯判的,二審改判無罪的。刑事賠償範圍比行政賠償範圍窄。

從宏觀上,國家賠償包括三類,其排除了:一,立法賠償。現在只有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檢察院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進行賠償,不包括立法機關。二,軍事賠償。軍隊在軍事演習過程中造成的損害賠償被排除。三,公有公共設施,因其設置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公有公共設施是國家投資,對其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害當然應由國家賠償,但由於我國正在進行改革,公有公共設施界限不清,所以將其排除了,但這不意味不賠,實踐中是按照民事賠償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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