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融資租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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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民事訴訟合同糾紛管轄權如何規定?
“管轄”作為當事人請求司法救濟和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一項重要制度, 與當事人訴權保障密切相關, 影響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進行、訴訟成本的負擔以及實體正義的實現。通常情況下確定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合同糾紛管轄問題,我國法律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就是民事訴訟上關於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也可以成為法定管轄。 2、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民事訴訟上的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法院的選擇範圍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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