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 - 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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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股份公司轉讓股權限制是什麼,轉讓股權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引起股權轉讓變動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3、因股權的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4、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5、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變動;對上述幾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新公司法都規定了適用條件及其限制。

1、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係,為儘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性,對於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規定賦予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它涉及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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