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變更申請撤銷需要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現如今,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詐騙手段也逐漸成熟,經常會有人在被欺騙,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股權轉讓或者變更,那麼當受害人發現自己被欺騙了之後,是否可以將股權轉讓變更申請撤銷這是很多人疑惑的問題,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疑惑。

股權轉讓變更申請撤銷需要什麼條件?

一、股權轉讓變更申請撤銷需要的條件有什麼?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權利。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和處分,如撤銷權不行使,合同繼續有效,反之,則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因欺詐而訂立的。

4、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

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股權轉讓協議被撤銷的範疇是什麼?

1、公司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份之協議效力處於不穩定狀態。

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未向其他股東進行通知,或轉讓價格條件優於內部通知的條件,此時,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區分是否已實際履行來分別判斷。

①轉讓協議已籤但尚未履行,此刻協議雖已生效,但由於內部股東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對協議履行的效力進行了有力限制,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主張優先購買權,使對外轉讓股權之協議無法實現;

②轉讓協議已籤且已實際履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直接要求優先權,但可以主張侵權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合同撤銷後,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理論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返還股權,退還價款,則享有優先權之股東可按原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第三,轉讓協議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續均以辦理完畢,此時,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慮,如果超過一定期間(如一年)享有優先權之股東不主張行使其優先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將消滅。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股權的轉讓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中因為前置審批的問題導致了大量司法訴訟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及外商股權轉讓,其目的無外乎意圖規避我國關於外商超額投資及行業投資限制的規定。本文僅針對股權轉讓問題,涉及糾紛的外商股權轉讓問題,絕大多數是以未辦理合同審批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可以是轉讓方主張,也可以是受讓方主張,主要根據公司經營效果而導致相應利益虧損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歸根結底是利益導向問題。主要區分為兩種情形,

①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受讓方也未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可由權益受侵害一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

②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受讓方已經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狀態已發生改變,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除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協議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無效之合法緣由,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機關不會採取一刀切的判定,將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遭受的損失程度、維持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等各個方面,促成在某一權衡點上達成共識(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需要原、被告與辦案法官的充分溝通)。

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

這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的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滿足若干條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資產拍賣、轉讓”,與之相應的規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説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條件的影響很大。

三、股權轉讓辦理流程有哪些?

1、程序合法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轉讓協議

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範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注意事項

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併、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淨資產的價值。

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註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綜上所述,想要將股權轉讓變更申請撤銷,需要提前瞭解上述撤銷需要的條件,然而瞭解自己是否符合可以申請撤銷,如果符合,就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和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的申請,當再一次轉讓股份的時候要提前瞭解好主意事項,以免發生再次受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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