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訴訟中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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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訴訟中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依照該條規定,能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1、公民公民又稱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公民如果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爭議,即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公民也並非專指我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或雙重國籍人,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或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的,都可作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法人法人是指法律賦予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團體以及沒有章程和管理機構的獨立財產。法人是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法人的權利能力從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行為能力的存續期間與權利能力相同。但法人的行為能力必須通過自己的法定代表來體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含義進行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其法律效力及於法人。


    3、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那些不是具備法人條件而未取得法人資格,但有一定的組織或名稱,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沒有代表或管理人的組織。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作為對外代表該組織的機關,由其體現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

首先是應該與本案的案件有直接的聯繫,其次,使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最後,當人民法院對這個案件作出判決之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該服從案件的判決,如果不服的話是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的,但是受到判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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