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的隱名股東能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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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的隱名股東能否起訴?

公司中的隱名股東能否起訴?

第一、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説只要你(隱名股東)與張某(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隱名股東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沒有顯示。

第二、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可以向顯名股東主張股東權利,也就是説你可以向張某主張股東權利。

第三、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在隱名投資的法律關係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等材料記載的股東並不是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出資要求股東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且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否則法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公司法》中非常重要的內容,雙方會簽訂代持協議,該協議如果沒有違法,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協議,協議對雙方有約束力,隱名股東只能通過協議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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