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儲存企業不得銷售哪些糧食作為食用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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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儲存企業不得銷售哪些糧食作為食用糧食
糧食儲存企業不得銷售哪些糧食作為食用糧食
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黴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風險提示: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託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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