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質量、原糧衞生和儲糧安全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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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質量、原糧衞生和儲糧安全檢查辦法

糧食質量、原糧衞生和儲糧安全檢查辦法

為規範糧食庫存檢查中對糧食質量、原糧衞生和儲糧安全的檢查方法和程序,國家糧食局2006年7月25日以國糧檢[2006]117號發佈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糧食局(含國家糧食儲備局)(已撤銷)

文       號:國糧檢[2006]117號

頒佈時間:2006-07-25

實施時間:2006-07-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1 總則

1.1 為規範糧食庫存檢查中對糧食質量、原糧衞生和儲糧安全的檢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辦法。

1.2 對庫存糧食質量情況,主要檢查質量合格率、品質宜存率以及儲存年限(按收穫年度計);對原糧衞生情況,主要檢查庫存原糧的衞生指標是否符合國家糧食衞生標準有關規定;對儲糧安全情況,主要檢查庫存糧食是否存在發熱、黴變及蟲害等情況。

1.3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中,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抽查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衞生檢驗計劃,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複查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衞生檢驗計劃,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方案確定。

2 工作準備

2.1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按照檢驗計劃確定的不同糧食性質、品種及其扦樣份數,結合被檢查企業的實際庫存規模和儲存方式,確定每個企業的具體扦樣份數。

2.2 檢查人員負責組織安排扦樣器、樣品裝具、包裝箱、封條等物品。

3 扦樣

3.1 扦樣。

3.1.1 檢查人員負責扦樣工作,被檢查企業應派員協助。

3.1.2 糧食質量和原糧衞生扦樣,按照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扦樣操作應嚴格遵循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正在燻蒸的糧食,可不扦樣。

3.2 分樣。

3.2.1 扦取的原始樣品,經混合分樣後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樣品,質量檢驗樣品每份不少於1公斤(小麥、玉米不少於2公斤),衞生檢驗樣品不分糧食品種均為1公斤。其中兩份送承檢機構用於檢驗和備用,一份由被檢查企業留存。

3.2.2 備用、留存樣品應在低温、乾燥的環境中妥善保存,確保不生蟲、不生黴、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

3.3 封樣。

平均樣品須經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雙方確認後封樣、編號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加蓋被檢查企業印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樣品封裝後送承檢機構進行檢驗分析。

3.4 樣品登記

3.4.1 檢查人員應如實填寫《糧食扦樣登記表底稿》(附表3-1),表中無填寫內容之處以“斜槓”填充。

3.4.2 被檢查企業需在《糧食扦樣登記表底稿》上加蓋公章,主管質量工作的負責人須在表上簽字。被檢查企業需要特別説明的情況,填入備註欄中。

3.4.3 《糧食扦樣登記表底稿》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被檢查企業,一份隨樣品送承檢機構,一份由檢查人員留存備查。

3.5 樣品的傳送、接收和保存。

3.5.1 在被檢查企業扦取的樣品經封裝後,送承檢機構進行檢驗分析。

3.5.2 承檢機構收到樣品後,應對樣品進行檢查,按照《糧食扦樣登記表底稿》核對樣品的數量、品種,檢查樣品包裝是否完好、封條有無破損及其它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並對檢查情況如實記錄。檢查後,將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存入樣品庫。

3.5.3 承檢機構應按規定程序對樣品進行接收、登記、檢驗、保存及處理,全部過程應有詳細的記錄。

3.5.4 承檢機構在檢驗工作結束後,繼續保留樣品2個月備查。

4 檢驗

4.1 根據庫存檢查工作的具體安排,在下列指標中統一選定樣品的實際檢驗指標。

4.1.1 糧食質量指標。

稻穀:色澤氣味,出糙率,整精米率,雜質,水分,互混,黃粒米,谷外糙米。

小麥:色澤氣味,容重,不完善粒,雜質總量,礦物質,水分,赤黴病粒。

玉米:色澤氣味,容重,雜質,水分,不完善粒總量,生黴粒。

大豆:色澤氣味,純糧率,雜質,水分,互混。

4.1.2 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稻穀: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嚐評分值。

小麥:粘度,麪筋吸水量,品嚐評分值,色澤氣味。

玉米:色澤氣味,脂肪酸值,品嚐評分值。

大豆:粗脂肪酸價,蛋白質溶解比率,色澤氣味。

4.1.3 原糧衞生指標。

主要包括:色澤氣味,熱損傷粒,黴變粒,麥角,毒麥,曼陀羅籽及其它有毒植物的種子,黃麴黴毒素B1,去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黴烯酮,赭麴黴毒素A,鉛,鎘,汞,無機砷,氯化苦,磷化物,馬拉硫磷,其它農藥等項目。

4.2 樣品檢驗應嚴格遵循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

4.3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中,除委託承檢機構對全部樣品進行檢驗分析外,國家有關部門應從承檢機構的備用樣品中隨機抽取10%~20%,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平行檢驗,兩個檢驗結果差異較大的,以平行檢驗結果為準予以修正。

4.4 對樣品的檢驗分析工作,應在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從樣品到達承檢機構之日起,一般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

4.5 檢驗的原始記錄必須按規定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塗改,並妥善保留備查。

5 現場檢查

5.1 檢查人員通過詢問、查看和調閲質量檔案,檢查企業執行糧食入(出)庫質量標準、檢驗制度的情況。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檢驗,超期儲存糧銷售出庫的質量檢驗,以及企業執行當地糧食銷售出庫衞生檢驗的情況,應進行重點檢查,並做好現場記錄,填寫《糧食檢驗制度與檢驗條件現場檢查情況底稿》(附表3-2)。

5.2 檢查糧食儲存卡片記載的糧食收穫年度(入庫年度)與儲存年限統計表是否一致,以及儲備糧是否存在超期儲存的情況。做好現場記錄,填寫《糧食儲存年限現場檢查情況底稿》(附表3-3)。

5.3 檢查儲糧安全情況。

5.3.1 檢查人員應首先查看企業的糧情檢測記錄,檢查是否存在糧温、水分異常以及發生蟲害等情況。

5.3.2 對温度、水分異常的糧堆,檢查人員應進行扦樣檢查。對未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對糧堆表層、底層、邊角等易發生問題的部位進行檢查。

5.3.3 對發現有糧食發熱、黴變、生蟲等情況的,檢查人員應根據《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查清具體數量和危害等級,責成被檢查企業立即整改,並將檢查結果填入《儲糧安全現場檢查情況底稿》(附表3-4)。

6 檢查結果的綜合評價

6.1 檢驗結果的綜合評價。

6.1.1 中央儲備糧的質量,按照《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國糧發〔2003〕158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作出綜合合格率、全項指標合格率的判定;按照《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糧發〔2000〕143號)、《稻穀和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糧發〔2004〕43號)的規定,作出宜存率的判定。地方儲備糧參照執行。

6.1.2 商品糧、最低收購價糧食和進口糧食的質量,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政策的規定,作出全項指標合格率的判定。

6.1.3 原糧衞生狀況按照國家有關衞生標準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6.1.4 糧食儲存安全情況按《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評價。

6.1.5 對包含2個以上檢驗單位的大型貨位,如出現檢驗結果不一致時,應對整個貨位從嚴判定。

6.2 對執行糧食質量檢驗制度的情況,依據現場檢查記錄,作出概括性的評述。

6.3 根據糧食儲存年限現場檢查結果,對糧食儲存年限分佈情況進行統計。

6.4 對檢驗場所情況、檢驗儀器設備的配備和使用情況、檢驗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作出概括性的評述。

7 檢查結果的彙總與報送

7.1 彙總檢驗扦樣的情況,填寫《糧食扦樣彙總表》(附表3-5);在分析、判定糧食質量及原糧衞生檢驗結果的基礎上,分別填寫《糧食質量檢驗結果表》(附表3-6)、《糧食質量檢驗結果彙總表》(附表3-7)及《原糧衞生檢驗結果彙總表》(附表3-8)。

7.2 糧食庫存質量檢驗報告由承檢機構負責彙總報送。檢驗報告由現場檢查情況和檢驗結果兩部分組成。

7.2.1 檢查人員現場檢查情況,包括檢查工作概況、糧食儲存年限分佈、儲糧安全情況、糧食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情況、綜合檢驗能力,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建議。

7.2.2 承檢機構檢驗結果包括糧食質量情況與分析、原糧衞生情況與分析,以及檢驗結果的綜合評價。

7.2.3 承檢機構彙總報送檢驗報告時,應附扦樣及檢驗結果彙總表(附表3-5、3-6、3-7、3-8)。

7.2.4 承檢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檢查企業。被檢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按《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3 糧食庫存質量檢查報告,應在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一般應在樣品到達承檢機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並以電子版和書面報告(兩份)兩種形式報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將中央儲備糧和地方糧食庫存的質量檢驗結果,分別抄送所在地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8 有關問題的處理

8.1 在糧食庫存質量檢查的現場,如發現糧食質量與衞生異常情況或存在儲糧安全重大隱患,檢查人員應責成被檢查企業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處理,並告知當地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進行督促檢查。

8.2 經檢驗發現的問題,承檢機構要及時報告委託檢驗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作出處理。

9 附則

9.1 本辦法引用以下國家標準、規則和辦法:

9.1.1 GB 5491 糧食、油料檢驗 扦樣、分樣法。

9.1.2 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國糧發〔2003〕158號)。

9.1.3 GB 1350 稻穀。

9.1.4 GB 1351 小麥。

9.1.5 GB 1353 玉米。

9.1.6 GB 1352 大豆。

9.1.7 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糧發〔2000〕143號)。

9.1.8 稻穀和玉米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糧發〔2004〕 43號)。

9.1.9 GB 2715-2005 糧食衞生標準。

9.1.10 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

9.1.11 糧油儲藏技術規範。

9.2 本辦法引用的標準和文件如被修訂,則引用修訂後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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