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的證明人一般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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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的證明人一般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借條中的證明人一般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證明人只要證明借貸合同關係確實存在,不需要其承擔連帶責任,而擔保人或者保證人則需要承擔完全連帶責任或者不完全連帶責任。
一般保證人有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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