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被告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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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被告代理詞
民事訴訟二審期限
人民法院第二審的審理期限,由於案件性質不同期限也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第二審的審理期限為兩個月,從收到上訴狀之日起計算。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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