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相互遺囑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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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相互遺囑範文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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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可以代立遺囑嗎

不可以的。夫妻之間代立遺囑處分對方財產是否有效?實踐中百姓常發生錯誤認識,認為夫妻是家庭生活中最親密的關係,一方因某些原因無法親自確立遺囑時,互相之間可以代為此行為,更何況遺囑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細思之,夫妻之間代立遺囑的行為是不符合法理的。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所謂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以立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並在立遺囑人去世後生效的行為。民事行為可以被代理,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卻不能被代理。夫妻二人分別擁有各自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為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也無權代對方進行意思表示從而對該財產行使完全的處分權。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主張之所以會發生夫妻之間代立遺囑的行為,是因為夫妻一方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另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處理其名下財產,如以上案件中王三就持該主張。這種説法其實是忽略了法定代理的本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欠缺,無法通過自身積極的作為完成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法定代理人作為其監護人,可以處分其財產,但只能出於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目的。不立遺囑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並不會造成損害,其在世時可以享有該財產帶來的收益,去世後該財產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由夫妻一方代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一方確立遺囑處分其財產,此時被代立遺囑的一方尚且在世,若認為該遺囑有效,則顯然不利於保護其利益。從該角度來講,代立遺囑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房山法院家事審判庭法官提醒,隨着人們法制意識的提升和思想的文明進步,老百姓,尤其是老年人越來越意識到,遺囑是避免過世後各子女及其他繼承人發生爭議的一道很好的防火牆,實際上老百姓也越來越善於用遺囑的方式將身後事做一妥善安排。但現實生活中,錯誤觀念導致遺囑效力出現問題的案件比比皆是。兩個人的財產可能因為婚姻關係而混同在一起,但雙方立遺囑處分各自財產的權利卻是獨立的,夫妻一方無權代另一方確立遺囑。被繼承人客觀上已經去世,法院無法直接核實遺囑是否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能依賴於法律對遺囑嚴格的形式要求來確保遺囑真實。遺囑是非常嚴肅的法律行為,訂立遺囑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因錯誤觀念或者形式瑕疵影響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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