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繼承遺囑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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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繼承遺囑範本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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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相互遺囑範本怎麼寫,格式有什麼要求?

趙x 與被繼承人李x系夫妻,二人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葛x系李x與其前夫領養的女兒,趙XX系趙x與其前妻所生兒子的女兒。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2006年4月,趙x書寫了一份《我們生前的遺囑》,稱其與李x生前共同商定,在百年之後將係爭房屋中屬其名下的產權份額和李x名下的產權份額均歸共孫女趙XX所有等。在上述遺囑落款處的“趙x”、“李x”簽名均系被告趙x一人所寫。後李x於2012年9月10日因死亡而註銷户口。後因趙XX、葛x雙方就李X名下的房產繼承發生爭議,故而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趙XX提供的《我們生前的遺囑》內容涉及趙X和李x兩人的遺產處理問題,因該遺囑系由趙x書寫,故對於李x而言,涉及其名下遺產處理的部分應為代書遺囑。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代書遺囑的基本生效要件之一即由遺囑人本人簽名,而該遺囑落款處的“李x”簽名卻系趙x代為書寫,顯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亦難以認定為系李x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囑中涉及李x遺產處理的部分內容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訂立遺囑,對身後事進行安排並不少見,但儘量慎用共同遺囑,由於遺囑有效對於形式及內容均須符合法律要求,在沒有專業人員的指導下,一不小心都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而使自己的真實意願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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