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辦理互立遺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 夫妻如何辦理互立遺囑?

夫妻如何辦理互立遺囑?

夫妻之間可以通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或者錄音視頻遺囑的方式來進行遺囑處理,但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另外,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

二、遺囑見證人資格的認定是什麼?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中國《民法典》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民法典》未作正面規定,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

以上就是夫妻辦理遺囑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上述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只有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可以對遺囑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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