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犯罪量刑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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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犯罪量刑從輕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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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犯罪如何量刑處罰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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