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對繼父母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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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對繼父母財產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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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根據法律規定,他們之間只是一種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姻親關係。有可能繼子女從小不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撫養的關係。那麼,從法律上分析,他們也就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關鍵是法律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才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3)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作為繼子女其實很多都是在自己成年之後自己的親生父母才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其實並不存在一個撫養照顧教育的關係,此時繼子女在繼父母年老的情況下,其實也是沒有贍養義務的。但出於道德層面考慮,繼子女若想要贍養繼父母的話,那麼也是允許的。日後繼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給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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