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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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八十八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入職一個月以就要與其簽訂老合同,超過一個月但不足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不能夠勝任所在職務,出現重大患病,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因工負傷,簽訂條約後客觀條件發生了變故,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通過提前三十日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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