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有辯護人與代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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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有辯護人與代理人嗎
民事訴訟辯護人
的要求

應明確區別刑事辯護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代理人)的關係。


1、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根據代理權限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其代理直接導致的後果即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與民事代理人存在區別。民事代理人代理直接導致的後果則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需滿足下列條件: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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