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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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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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

a.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d.權限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申請回避權、上訴權(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審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註明一審被告人是誰)),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進行民事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兩者有某些共同特徵,如都不是基於自己的利益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無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但也存在着重大的區別:(1)服務對象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服務的對象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刑事辯護人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2)訴訟地位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並且要受到代理權限或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約,而刑事辯護人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他只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約,相比較而言,刑事辯護人的獨立性更強。(3)訴訟職責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在於通過實施一定的訴訟行為,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人的職責在於通過行使辯護職能,以事實和法律為根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如某甲以故意殺人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他聘請律師乙為其進行無罪辯護,則律師乙即為某甲的刑事辯護人,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如離婚案件,當事人某甲委託的律師則為民事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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