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公證都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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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權公證都需要哪些材料
財產繼承權公證都需要哪些材料
1、財產繼承權公證需要以下材料:繼承人的身份證、户口簿原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註銷單》原件等。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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