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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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範圍呢
1.適用範圍。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 2.適用的前提條件。適用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即他們都是逾期未履行納税義務的。此外,對已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納税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税義務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4.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應注意的問題。(1)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2)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3)採取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5)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6)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內。(7)税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税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適用對象 與税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税人不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税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第40條);二是在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第55條)。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第40條)。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税款的納税擔保人(第40條)。 (三)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第88條)。《税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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