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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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三種:

(一)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三)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二、税收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與税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税人不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税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二是在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税款的納税擔保人。

(三)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履行的當事人。《税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三、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

新《税收徵管法》明確了税務機關對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執行的程序和時限有所不同。與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無論在徵收管理階段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税期的税款進行追繳,因此,都是税款與滯納金一同執行。而對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複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包括從事經營或者生產的納税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擔保税的相關納税擔保人,還有超過了税務機關的處罰的期限但是沒有繳納的個人,都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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