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批覆的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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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批覆的可訴性
 徵地拆遷中,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由誰制定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方案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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