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立案管轄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經濟案件立案管轄權
離婚案件管轄權問題!
我現為北京户口,妻子是齊齊哈爾户口。2001年12月來北京居住,並辦理了居民暫住證(有效期為——),在北京找了工作。但2001年年底她回家過年,大概住了兩個多月(2月初至4月中旬),我於2003年2月10日向北京市法院起訴離婚,此時,被告又回家過年。被告以在居住地(北京)連續未超過一年為由,提出管轄權問題,拒絕出庭。請問,這種特殊情況下,我該向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離婚?答覆:你好,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為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的訴訟管轄制度。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如果你妻子在北京的連續居住時間沒有超過一年的,則你應當到其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為本欄目編輯人員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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