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説明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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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説明範本
很高興為您回答補籤勞動合同説明範本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期限是從用工之日起。 你的問題涉及舊勞動法和新的勞動合同法。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是從去年8月至今。去年沒簽訂合同是事實勞動關係,原勞動法只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沒有其他強硬措施。 你們原來約定一年,到今年8月就算到期。之後,儘管沒有簽訂合同,但他一直在用你,即表示勞動關係在延續。這裏就適用於新的勞動合同法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從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08年9月開始,他就該與你籤新的一份勞動合同,並要給你一份。那麼,就算又籤一年,也應是09年8月到期,而不是08年12月。 所以,他現在不能解除你的勞動關係,除非他願意賠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前提是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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