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法院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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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法院管轄法院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法院
 涉外離婚管轄法院有哪些?   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香港衝突法中,有確定離婚案件審判權的規則,這些規則指出,香港法院對法域間的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繫;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並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   涉外離婚登記機關有哪些?   協議離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上面就是涉外離婚法院管轄,具體有什麼規定問題的回答,有問題可以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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