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不到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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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不到庭法院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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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不到庭法院

一、涉外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1)如果雙方能夠調解,被告也可以和原告一樣,請國內的親朋代理或委託律師代理,在國外辦理委託手續,將委託手續在住在國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後寄回國內,由國內的代理人代為出庭。一般也是要特別授權,如接受調解、簽署法律文書等。
  (2)被告不出庭的,還要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即明確表明自己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意見,並將該意見進行公證、認證後寄回國內管轄法院或委託代理人代為交付。
  (3)只要國內一方能找到對方的聯繫方法,對方有固定地址,被告不回國照樣也能進行答辯,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
  二、涉外離婚訴訟被告下落不明怎麼辦?
  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
  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
  可見,哪怕涉外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也可以委託律師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就算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可以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傳達文書。所以,涉外離婚案件中就算被告不回國,也可以向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希望能對你關於涉外離婚被告不到庭怎麼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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