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如何進行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
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判斷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什麼樣的人犯了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什麼樣的人雖然犯罪了卻無須承擔刑事責任,是從人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來界定的,“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


具體是從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規定的: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能判處死刑。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6、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由於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方面受到一定的侷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刑法》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