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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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程序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夫妻自願離婚,則應該通過簽署協議的方式確定好撫養費的數額和給付方式。如果對方拒絕支付,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對撫養費糾紛做出判決。對此,本站網小編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院強制執行撫養費每年多少次,希望分享的內容能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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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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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 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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