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已作出但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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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已作出但未執行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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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作出的期限及執行的主體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需要明確的是,取保候審的辦理是有條件的,最重要的界定辦法就是當事人所違法犯罪的種類和類型,如果違法事實嚴重,對社會造成了嚴重不良後果,那麼是不能辦理取審候保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辦理取審候保會造成當事人逃亡或者其它犯罪同夥逃亡不利於案件審理的也是不能辦理取審候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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