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性質不因離婚調解分擔而改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共同債務性質不因離婚調解分擔而改變
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對共同債務性質不因離婚調解分擔而改變不明其意,是什麼意思
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額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責任。該分擔條款只是共同債務人對內按份承擔債務份額的確定,而絕不是其對外承擔責任份額的確定,因此該分擔條款只是對共同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的變更,並不改變他們與債權人之間已經建立的外部法律關係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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