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領域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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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領域職務犯罪案件
徵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特點

(一)涉案罪名較為集中,犯罪手段“簡單粗暴”


根據該院辦理的徵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筆者發現從犯罪類型上看,涉案的罪名以貪污、挪用公款居多,且犯罪手段比較簡單、直接。在貪污類案件中,犯罪多是通過虛報冒領的方式進行。有些從事徵地拆遷工作的人員,利用自己登記填寫徵地補償資料的便利,直接以虛構不存在的或者已經領取過徵地補償的村民名字虛報土地,再以該村民的名義領取補償款;有的工作人員利用徵地拆遷過程中審核把關不嚴的漏洞,直接多報徵地拆遷的土地數目,將多報的補償款私分佔有。在挪用公款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則是利用對補償款監督管理不嚴的制度漏洞,把補償款長期截留在自己手中挪作他用。


(二)共同犯罪多發,窩案、串案多


從犯罪形態上看,這類犯罪多表現為共同犯罪,窩案串案現象比較嚴重。由於徵地拆遷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從登記造冊到領取補償款直至補償款發放往往涉及多個環節和多道程序,單個人無法獨自完成,這樣就會出現共同謀劃、分工協作的共同犯罪。現實中經常是出現一個線索,查處一人帶出一片,在個別案件中甚至出現村基層人員、徵地拆遷工作組抽調的工作人員、鄉鎮領導幹部一同涉案的情況。


(三)犯罪主體趨向羣體化、複雜化


徵地拆遷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共同犯罪多發,從犯罪主體上看就是表現為主體的羣體化。總體情況大致可歸結為兩類:從橫向分析看,基層村“兩委”成員共同策劃,共同實行,共同私分;從縱向分析看,上下兩級工作人員利用各自負責的一個環節或是一道程序,分工協作,共同完成犯罪行為。同時,由於徵地拆遷工作的臨時性、限時性特點,成立的徵地拆遷工作機構也多是臨時的,從事徵地拆遷工作的人員既有協助政府從事徵地拆遷工作的村基層人員,也有鄉鎮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員,還有從其他單位部門抽調的人員,人員構成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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