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領域職務犯罪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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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領域職務犯罪會如何處罰?

一、重點領域職務犯罪會如何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犯罪數額多大可以判死刑?

貪污罪:十萬元以上;

受賄罪:十萬元以上;

貪污、受賄達到以上數額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現在司法實踐中貪污、受賄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國家的公職人員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代表着國家的形象,所以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的錢款為他人提供便利時,也是會處罰職務犯罪,這一行為也是會給國家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那麼國家在進行處罰時也是會根據涉案的情節和金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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