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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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原因是什麼?

一、發生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原因是什麼?

追根溯源: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成因分析從Z市檢察機關查辦的案件來看,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高發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扶貧政策宣傳不到位。由於宣傳不到位,絕大部分羣眾對扶貧政策不瞭解。農村居民除了知道涉農補貼的領取方式外,對其他補貼款的性質、發放對象、標準、時間、核定監督的程序等等都不清楚,也就喪失了對補貼發放的監督能力。基層百姓的監督缺位,導致基層幹部隨意虛報、隱瞞扶貧領域涉農惠民補貼現象的發生。

(二)政務財務不透明。為了防止扶貧資金“跑冒滴漏”,全國很多地方採取扶貧資金髮放“一卡通”“一折通”,把資金直接劃撥到農民銀行賬户上。但在實踐中,許多村民的銀行卡和存摺均由村幹部保管,很多貧困户根本不知道這些政策,為截留侵吞留下了可乘之機。扶貧資金管理不規範,只注重扶貧資金的劃撥,疏忽對資金的申報、撥付、使用等環節的監督,致使個別基層幹部能夠採取虛假申報等辦法套取扶貧資金。

(三)規章制度不健全。基層的規章制度,尤其是村鎮一級的規章制度不規範現象普遍,給基層幹部留下可乘之機。如有的村幹部有章不循、無章可循,有關財務制度形同虛設,出納、會計一人兼,直接經手財務;有的賬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許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賬;有的村幹部躲避監督,設立賬外賬,以白條、虛假髮票沖帳、隱瞞收入等手段進行貪污、挪用公款。如T縣某鄉鄉幹部馬某某在負責本鄉林業工作期間,利用國家荒山造林補貼政策,為他人辦理國家造林補貼,貪污11.1元。

(四)監督管理不力。目前,對基層工作幹部的監督制約機制也不完善,甚至存在權利真空,為其犯罪提供可乘之機。上級相關部門深入基層的力度不高夠,瞭解社情民意不實,重項目實施而輕跟蹤監督,監督往往只流於形式;多數農村羣眾法律意識淡薄,對鄉村幹部向來有敬畏感,村民的維權意識不強。

二、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

當公民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一定的利益時,也是會侵犯到其他公民和公司的權益,所以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那麼此類犯罪行為,也是會破壞企業的規章制度,同時給社會秩序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職務犯罪的處罰標準會根據犯罪情節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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