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父親要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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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妻棄子父親要贍養費
追索贍養費要提供什麼證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所以當發生贍養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要求給付贍養費:


(1)與身份有關的證據。


贍養關係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只有子女對於父母才發生法定的贍養關係,這裏指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也包括非婚生子,既包括親生子女也包括合法收養的子女以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所以如果發生了贍養糾紛,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雙方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比如出生證明、收養證明、支付撫養費的相應憑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特定身份關係的話,是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的。


(2)父母一方生活困難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當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時候,父母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所以發生贍養費糾紛以後,父母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生活困難的證據,包括治療疾病的費用票據、殘疾證等可以證明生活困難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經濟困難或者無勞動能力的話,父母一方是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判決給付的。


(3)子女一方贍養能力方面的證據。


同樣,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以及給付贍養費的形式和標準也是以子女的贍養能力為標準的,父母不能超過子女的贍養能力而要求子女給付不合理的贍養費,所以發生贍養糾紛以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子女贍養能力的相應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合理確定判決給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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