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個人情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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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個人情況説明
哪些情況可以監外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據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嬰兒都婦女。”由此可見,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而依法將其放在監獄外不執行的制度。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疾病,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以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在我國,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內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監外執行。


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監外執行的,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同時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監外執行的期限一般是1年,而在監外執行的時候一般也是需要計算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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