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拆遷補償魚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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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拆遷補償魚塘
宿遷市徵地補償宿政規發

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遷市徵地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宿政規發〔2011〕5號


宿政規發〔2011〕5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城,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宿遷市徵地補償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三屆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宿遷市徵地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徵地補償工作管理,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發〔2011〕4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徵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徵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適用本實施細則。


國家或省以上重點工程的徵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本市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如國家或省規定標準高於我市,執行國家或省規定標準。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地補償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篇通知中特別説明了一點就是如果這篇通知中的規章制度中存在和國家制定的通用標準相牴觸的規定的話,就直接執行國家方面制定的標準。更多徵地補償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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