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員工非法集資 - 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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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員工非法集資 詐騙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司向員工借款屬於非法集資嗎

公司向員工借款不屬於非法集資。

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的,即構成了非法集資: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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