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財產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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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財產需要哪些證據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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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需要保全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於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於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採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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