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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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在很多時候我們發生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就可以去法院進行上訴,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判決結果無論是哪一方都應該執行,如果不服的可以再次進行二次上訴,這是就需要寫拒不執行裁決裁定罪申請書,那麼,書寫時應該注意什麼呢?本站網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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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解釋

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解釋如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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