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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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單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單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追究普通員工的法律責任嗎?

單位犯罪只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刑,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顯然,單位犯罪除了單位承擔刑事責任,有關個人也可能成為責任主體。

法人也屬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因為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些企業對於合法的債務拒不償還,在執行企業資產的過程當中,企業如果想方設法的進行阻攔,司法機關會進一步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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