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報告財產法律條文可以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拒不報告財產法律條文可以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有:

拒不報告財產法律條文可以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嗎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拒不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這種行為就是屬於故意的隱瞞,而且也是屬於構成犯罪的行為,對於執行法人員是可以直接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來進行合理處理,輕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七年的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