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一方會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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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一方會分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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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過錯少分財產嗎

離婚過錯方並不是就一定會少分財產。

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過錯,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的方就應該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過錯一方的懲罰。這種認識雖符合傳統道德的價值觀,但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離婚時財產進行分割時的一般原則,該原則中並未規定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規定。可見,對離婚是否存在過錯與財產的分割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離婚糾紛中,無過錯一方可依該條規定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對離婚過程當中損害對方財產分配權的一種懲罰規定,而不是對離婚前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懲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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