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 - 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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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 代書遺囑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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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代書遺囑有效繼承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的寫法要求,我國《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即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1、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2、見證人之一代書;3、要註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4、要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的簽名。同時,我國《繼承法》對是否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也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最高法院對遺囑見證人還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説,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a、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b、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c、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綜上所述,對於代書遺囑一定是因為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去委託他人代寫的遺囑,並且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並要註明代書遺囑的具體時間,之後就需要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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