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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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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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調查夫妻共同財產

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二)涉及國家祕密:(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誠實地完成舉證。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正確,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二)涉及國家祕密?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個人隱私的材料。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祕密,除非(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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