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如何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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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如何去查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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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查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是可以查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一方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財產公證查清夫妻共同財產。

1、 如果夫妻雙方還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對方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發現對方存摺或者銀行卡,將相關財產複印或將號碼抄下來。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户賬號的,但具體知道哪家銀行開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詢到儲蓄信息。

2、由於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的逐漸重視,調查私人財產是不被允許的。有權調查個人財產狀況特別是私人銀行賬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職能部門。

如果需要走正當的途徑的,則可以在離婚時通過法院開具的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不過,在某些地區,很多銀行會拒絕律師持法院出具的調查令進行存款調查。因此,只能選擇申請法院調查。

3、動產的查找尤以機動車輛查找居多。被執行人有無車輛、車輛狀況如何只需到有關部門查詢即一目瞭然。 不動產的查找則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由於不動產也需經過登記,故而對不動產的查找也較容易。

4、知識產權是一項比較特殊的權利,它也可以成為被執行的對象。一般通過查看證書、作品及必要時向國家專利局、商標局查詢的辦法取得這方面的詳細資料。當然,知識產權依法經拍賣、變賣之後才能具體地執行。、

5、對於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已到期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可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人支付;對於預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以凍結,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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