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夫妻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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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徵收夫妻雙方

如今在我國,準生證已經稱之為計劃生育服務證,當然因為沒有正式廢除準生證,其實在一些地區還是在使用。對於已經登記結婚的夫妻,如果需要生育子女的話,則就要按照規定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相當於先取得了生育的資格之後,那麼才能生孩子。已婚婦女懷孕後,孕檢、分娩、享受免費避孕藥具,生育險報銷、新生兒上户口、上學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計劃生育服務證》。由此可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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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社會撫養費雙方徵收


(1)社會撫養費的繳納義務人是孩子的父母,繳納時交的是父母雙方的罰款,不是父或母分開繳納。

(2)可以在父親户口地繳納,也可以在母親户口地繳納。不是雙方都要交,交時一般將雙方的都交齊,拿到繳納證明後在另一方户口地就不用交了。

2、【或者是在小孩要上户口的地方交?】:孩子上户口必須隨父或隨母,如果孩子準備隨父親上户口,就應在父親户口所在地繳納社會撫養費;當然在母親户口地繳納也行,但上户口時父親所在地還會審核繳納證明,有些麻煩;同理,如果準備隨母上户口,最好就在母親户口所在地繳納。

3、【再或者在一方交了罰款,另一方所在地還要交嗎?】:不用,給另一方的審核單位看之前單位已經收繳的證明就可以了。

4、其實還有另一種情況:在新的社會撫養費條例正式實施之前,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地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辦法是:夫妻户口地與居住地不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居住地的,由居住地政府處罰;生育行為發生在户口地的,由户籍地政府處罰;户口地和居住地政府都沒發現違法生育行為的,由首先發現違法生育行為的地方政府處罰。

在一地已經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不再重複繳納。

新的社會撫養費條例可能變更為:統一由户籍地政府處罰。

附: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綜上所述,社會撫養費雙方徵收是不符合規定的。但是收繳社會撫養費的部門可以是在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夫妻已經在繳納過了就不需要再被要求繳納一遍了。小編提示如果現實中遇到了被徵收雙份費用的情況應當及時委託律師起訴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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